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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信访条例】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要问责
www.110.com 2010-07-15 16:01

  在“法律责任”这一章节中,几乎将原条例内容全部删减,进行了重新制订。

  其中明确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信访事项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国家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策失误,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侵害信访人合法权益的等等。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对收到的信访事项未按规定登记、转送、交办,或者应当履行督办职责而未履行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同时,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支持的投诉请求而未予支持的。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丢弃、隐匿、毁损、篡改信访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信访人的检举、控告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控告的人员或者单位的;打击报复信访人的。

  信访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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