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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相关问题探析
www.110.com 2010-07-19 13:39

  我国《》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是我国法律从分权的角度确立的非诉体制,即分为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和人民法院依申请强制执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部分即执行部分对非诉行政执行做出了进一步的详细规定。非诉行政执行,是指未经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法律效力后,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根据或者权利人提起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进行的审查立案、合法性审查和强制执行活动。

  [1]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虽然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非诉行政执行做出了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非诉行政案件的和执行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明晰、加强。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司法审查

  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三十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依照本条规定,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就该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行政审判庭如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根据对非诉行政案件司法实践的经验,应在坚持传统的高效便捷的书面审查的基础上,对重大、复杂、矛盾突出的案件要坚持采用类似诉讼或听证的方式进行审查,以保证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审查的公正客观。根据《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因此在司法审查的实践中,要严格按照这一标准,就具体行政行为中事实认定部分、法律适用部分以及履行法定程序方面严格审查,进一步统一尺度,对“明显违法”的非诉行政案件坚决不准予执行。[2]

  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问题

  随着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大量增加,其执行难的问题也日益凸现,当然这其中的原因由诸多方面。在行政执法方面,如执法程序出现瑕疵导致行政相对人对对具体行政行为产生异议,以及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公,同等情况不能同等对待等,影响了案件的有效执行;在被执行人方面,如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中,被执行人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并且很多情况下此类被执行人本身收入又不高,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以及被执行人难以查找等问题;在强制执行非诉行政案件中,又存在行政机关必须待行政行为生效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在这较长的诉期中被执行人往往采取各种措施规避执行,以及强制执行程序繁琐,周期较长等问题。

  面对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这一问题,首先,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要加强对社会公众的法律宣传工作,提高他们遵守国家法律、政策的自觉性。如行政执法部门在具体执法过程中要对相对人加强法律宣传力度,人民法院在非诉行政案件执行过程中要向被执行人详细说明法律规定,提高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其次,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依法行政。要从源头上避免行政非诉案件执行难,行法执法机关必须要坚持依法行政,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进一步提高行政文书制作水平。第三,要完善行政非诉执行的法律规定。针对行政非诉案件执行周期长,被执行人易逃避执行的情况,要进一步完善执行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规范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办理中各个环节,以切实提高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有效性。

  注释:

  [1]李哲:《打破非诉行政执行不适用和解的迷局——对重庆“最牛钉子户”案的法律思考》,载中国法院网2007年9月26日。

  [2] 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非诉执行案件的情况分析》,载《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1期。

  参考: 史金花:《浅析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载中国法院网2008年5月29日。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曹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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