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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金融诈骗犯罪的数额认定与适用
www.110.com 2010-07-19 13:40

「摘要」“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立案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现行的法律文件对于数额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从而给司法实践的适用带来混淆。本文分别金融诈骗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就“数额”的认定、适用问题阐明看法。在金融诈骗个人犯罪中,应当区别犯罪既、未遂两种情形,在既遂犯中,应当以所得数额作认定,适用中注意对具有返还、非法使用处分、行政机关已经单独处理过等情形的具体适用。犯罪在预备、未遂、中止的情况下,以指向数额为认定标准。在金融诈骗共同犯罪中,则应当分别定罪和量刑两种情形作认定。

  「关键词」金融诈骗 所得数额 指向数额 认定 适用

  “数额”在公安机关对金融诈骗犯罪进行查处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是否具有特定的数额是决定是否作为诈骗刑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2001年4月18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的规定》),对于金融诈骗犯罪和经济犯罪中涉及到“数额”的犯罪基本都作了具体的规定,达到这一数额的,才能构成刑事犯罪立案、追诉,追究刑事责任;未达到《追诉标准的规定》中的数额的,不构成刑事犯罪,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追究相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追诉标准的规定》意在解决由于缺乏对一些经济犯罪案件在立案侦查、批捕、起诉工作中出现掌握尺度不尽一致的情况,影响到案件的查处工作,从而给办案实践提供一个明确、统一的执法规范。 但是,这一规定对于金融诈骗数额和其他经济犯罪追诉数额的规定,仍然有含糊之处,使得实践中仍然不宜操作。举例来说,在陈淑兰、陈淑英集资诈骗案件中,“二陈”涉及到的诈骗数额共达8877万元,用后吸收的集资款兑付先前的集资款本息为6467万元,无法返还的集资款共计2400万元,如果适用《追诉标准的规定》,究竟适用哪一个数额进行认定,该规定没有说明,从而给实践中的适用带来混淆;而这一问题在金融诈骗犯罪,乃至经济犯罪的认定中是普遍存在的。本文在下文中分别金融诈骗个人犯罪和共同犯罪两种类型就“数额”的适用问题阐明看法,为公安机关司法实践作一参考。

  一、金融诈骗个人犯罪

  对于金融诈骗个人犯罪的犯罪数额具体所指,在学理上有多种认识,包括:指向数额,是指诈骗犯罪的指向的公私财物数额,即行为人主观上希望骗得的数额;所得数额,是指诈骗犯罪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想实际得到的财物数额;交付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的被害人由于受骗而实际交付的财物数额;侵害数额,是指诈骗行为直接侵害的实际价值额, 我们认为,对认定金融诈骗罪的数额问题应当首先分别犯罪是否既遂的情形。因为行为人在预备、未遂、中止的状态下,可能只存在指向数额,所得数额、交付数额、侵害数额都无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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