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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www.110.com 2010-07-19 13:02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

  (2005)蚌行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应党,男,193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固镇县刘集镇倪桥村。

  委托代理人孟永,固镇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安民,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国政,固镇县刘集镇土地所所长。

  委托代理人刘安清,男,1975年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住固镇县刘集镇政府宿舍。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利峰,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固镇县刘集镇倪桥村。

  上诉人王应党诉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固镇县人民法院(2004)固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2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应党及其委托代理人孟永,被上诉人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国政、刘安清,被上诉人王利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应党于2004年3月23日已知道被上诉人固镇县刘集镇人民政府于1999年5月27日作出的“关于倪桥村王利峰、王应党二户的宅基地纠纷的处理决定”的内容和起诉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内容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此,上诉人于2004年11月17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王应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彭磊

  审判员赵晓兵

  审判员匡伟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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