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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焦国土资〔2008〕92号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关于印发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地矿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了《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焦作市国土资源局
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国土资源管理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复议规定》,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焦作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本机关)及其法制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三条 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在对国土资源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的基础上,依法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依照《复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
(三)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四)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
(五)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送达行政复议文书;
(七)处理或者转送《复议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审查申请;
(八)对违反《复议法》、《实施条例》、《复议规定》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九)按照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
(十)办理《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等事项;
(十一)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本机关设立行政复议会审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重大、复杂、疑难或者争议标的价值较大的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本部门有权处理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对由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重大、复杂的行政应诉案件提出意见。
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焦作市国资源局派出机构以及所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属于《复议规定》第九条规定受理范围,并符合《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本机关应依法予以受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本机关可根据其权限对该规定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其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出书面理由并提交相关证据,由复议机构确认。
第九条 同提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或者由本机关追加为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当增加一份行政复议申请书;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复议机构递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复议机构递交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资格的有关材料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律师或者其他公民)参加复议的,应当向复议机构提交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按照规定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复议机构应当依照《复议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事项,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为5人以上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以及探矿权、采矿权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复议机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进行登记,登记须记载以下内容:
(一) 收到时间、地点;
(二) 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三) 申请事由及请求;
(四) 复议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清单;
(五)其他需登记的材料。
第十五条 复议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根据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办理:
(一)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二)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呈主管局长批准。对批准受理的案件,进行登记编号,制作《焦作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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