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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政强制措施为什么要慎之又慎
www.110.com 2010-07-19 13:13

去年12月24日,法 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行政执法中的“执行难”,是长期困扰行政机关执法的一个问题,制定行政强制法是解决 问题的有力措施。但笔者也担心,这部法律如果没有一定的约束机制,不但不能解决“执行难”问题,反而会更加激化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矛盾。


在当前社会转型时期, 我们面临着诸多问题:社会福利、经济规制和社会管理等都处于变革与完善阶段,“效率”与“公正”之间很难取得均衡;市场经济进一步深化过程中暴露出权利边 际不清晰、权利保障机制不到位等问题;基层行政机关在法治框架下的执政能力还较弱、处理问题的技巧还不够成熟,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交流、沟通不是很顺 畅,行政管理过程还不够透明、公开。因此,近年来在劳资关系、农村征地、城市拆迁等过程中出现了很多行政执法方面的问题,造成一些地方出现了行政机关与行 政相对人之间关系紧张的现象。


“执行难”、抗拒执 法,在有些案件中并不完全是行政相对人一方法律意识淡漠的问题,更多的是由于他们的合理经济利益诉求不能得到回应,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尽合理甚至违法 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政机关采取行政强制的手段,或许能暂时解决问题,但是,却不能治疗引发矛盾纠纷的深层“病根”,当然也就不能取得良好的执法 效益和社会效果。相反,可能会进一步激化矛盾,使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紧张关系趋于恶化。


所以,行政的 适用就应该慎而又慎。在行政强制法草案中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强制在政府权力运行机制中的角色与定位,它是也仅仅只是一种保障手段,是第二位的、补充性质 的。因此,要在行政强制法中灌输和体现这样的理念,绝对不能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养成一种不良的行为倾向:动辄使用行政强制,过分依赖、甚至迷信行政强制, 把执法活动和权力的行使简单化、单一化,变成“执法——抗拒——强制”的直线性思维定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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