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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调查案件过程
www.110.com 2010-07-19 13:13

为了查明事实,保全证据,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在调查案件过程中,经其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一些临时性的强 制手段和对证据的保全手段,称作措施。行政是取得直接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查获违法当事人的行政手段,是行政机关正确处理案件比较关键的 环节。行政强制措施不属于的调整范围,因此,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强制措施没有作出具体法律规定,行政强制措施将制定强制措施法予以规范。但是,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等重要的宪法权利,所以必须慎重对待,严格依法进行。一是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实施程 序必须由法律规定;二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必须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力的行政机关;三是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依照法定程序,经过 批准,才能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种:

  查封。查封是指有的行政机关用封条将当事人的财物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就地查封的财物,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当事人负责保管。保 管期间,在不被查封的财产的情况下,当事人经行政机关批准可以使用该项财物。如果当事人拒绝保管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责任。如果需要,行政机 关也可以将查封的财物,易地封存,或者指定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保管。

  2、扣押。扣押是指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把当事人的可作为必要证据的物品、文件及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财物转移至另外场所,加以扣留,防止当事人占 有、使用或处分。扣押和查封不同,查封主要是就地进行,加贴封条,而且有的被查封的财产当事人可以使用;扣押主要是易地进行,不贴封条,扣押的物证无论谁 保管,都不得任意使用该财物。

  扣押的物品、文件必须是能够作为物证、书证的物品、文件,其他任何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都不得扣押。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 首先要作好登记,对不能入卷的物证、书证应当妥善保管或者封存。首先要作好登记,对不能入卷的物证、书证应当拍照,将照片附卷;对容易受到损害的物证、书 证应采取拍照、录相、绘图等方法加以固定和保全。待结案后分别送交主管部门或按规定处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被扣押的物品、文件进行使用或者损毁。经 调查不构成违法,被扣押的物证;书证应当返还当事人。由于行政机关的过失,使扣押的物证受到损害,甚至丢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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