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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言摘登:分组审议行政强制法草案
www.110.com 2010-07-19 13:07

制定法非常必要
        许嘉璐副委员长说,行政强制法很重要。行政强制法是“双肩挑”:一肩挑着公正、合法地对待老百姓,另一肩挑着对于需要强制的授权。所以一方面要规范它,另一方面还要保证行政部门的权力可以得到实施。我觉得,这法真正要把双肩都挑起来。
        成思危副委员长说,我同意立这部法。行政强制法是一部进一步规范依法行政,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非常重要的法律,是构成行政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李新良委员说,制定行政强制法非常有必要,草案明确了行政强制的设定权,统一了行政强制的方式,规范了行政强制的程序,完善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制度,规范了行政强制权的执行主体,扩大了义务人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总的反映了我们国家行政法制建设,从注重管制到注重效率的深刻转变,非常好。
        伍增荣委员说,制定行政强制法很必要。草案指导思想正确,体现了执法为民的原则,考虑到了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障。章节和条款比较清晰,衔接得比较好。
        刘振伟委员说,行政强制法在行政法体系中具有支架性作用。草案一方面维护行政强制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当事人法律救济程序,对两者的关系把握得比较好,我总体上赞成这个草案。
        任茂东委员说,行政强制法对于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非常必要,对于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其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也非常必要,因此制定这部法律很有意义。
        杨兴富委员说,行政强制法草案很好,很全面,很有针对性。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避免和防止权力的滥用,制定本法是非常必要的。
        房凤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说,制定行政强制法,对要求全社会遵守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国家意志,通过司法强制实施有效的司法裁决以解决争端,通过行政强制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生效的的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权利予以限制或者处分,以实现其对社会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石广生委员说,看了草案以后,提两点意见:第一是法律语言太强,有些条款老百姓可能看不懂。本法是很重要的,做到既符合法律规范,又能让普通公民看得懂,执行起来才会容易。这部法律草案这次还是初审,还应该再下些功夫。第二个是,本法主要是规范行为,行政强制措施是对公民采取的法律范围内许可的非常措施,所以该法在内容上要侧重保护公民基本的合法权益和防止行政强制的滥用。
        王秀珍(全国人大代表),制定行政强制法,依法规范行政强制行为、理清行政强制程序和类别、把行政强制尽快纳入法制轨道,对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护公民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沈志强(全国人大代表)说,我是来自基层的代表,认为制定这部法律非常有必要。这部法律的出台,对于规范我国行政机关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非常必要的。
        张继禹委员说,这部法律的名称是不是可以再考虑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听起来更多的感觉是凸显行政机关的强制权力,对公民权利保护的表达不明显。所以是不是可以考虑把名字改为“行政执法法”,或者是“行政强制规范法”等名称,这样是不是更好一些?这部法应该是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法律,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

        关于总则
        杨兴富委员说,草案第1条就是立法的宗旨和依据,要再精简一些,不要写得太细。建议把第1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丛斌委员说,执法主体应当严格限定。草案规定的执法主体比较宽泛,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不是什么人都可以轻易地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在多数情况下应该人性化管理,因此执法主体应该严格限定。草案中没有明确规定执法主体,这是不合适的,还应当充实。
        邢军委员说,建议把草案第1条中的“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摆在“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前面,以突出“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精神;建议不适用本法的情形规定不宜太宽,否则容易给规避本法的适用留下缺口;另外对不适用本法的情形、条件,应当尽可能明确;建议在本条中进一步明确进行督促催告的时限。
        房凤友(天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说,草案第1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里规定的立法目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另一个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关于这两个目的的摆位,建议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摆在前面,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摆在后面。
        林兆枢委员说,草案第2条第2款“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在什么情况下进行对公民人身自由的暂时性限制?我认为是在制止预防违法犯罪时,以及在紧急状态下,建议把这一内容在定义里体现出来。草案第8条第1款“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我认为“涉案财物数量较少”是否能不写上?因为财物的多与少并不是问题的决定性环节,只是其中一个情节,最终起决定性作用的还是它的性质和影响以及社会效果,建议删除“涉案财物数量较少”。
        夏赞忠委员说,我建议草案第2条增加一款,即“监察机关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有关的财物以及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有关的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不适用于本法的规定”。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监察机关是政府内部的监察机构,其行为属于内部行政行为。
        林强委员说,陈述权和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重要权利,草案第7条第1款只是以行政机关告知义务的形式作出规定,不够突出,建议参照和的规定,把这一款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与第9条的内容合并。
        李新良委员说,草案第8条第2款“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我认为这一规定从行政管理的理念来讲,是一个很好的转变。但是,在法案的总则当中进行表述还是不够的,建议进一步对和解的程序作出规定,增强可操作性。
        黄友源(全国人大代表)说,行政强制法草案说明里讲到了这个法的调整范围,我觉得这个调整范围是没有问题的。本法的立法指导思想里面讲到了,行政强制制度涉及到行政管理的效率。从基层看,行政管理效率在这样两个方面存在突出问题:一是旧城拆迁,近几年政府处理起来举步维艰。三年前政府是大刀阔斧,甚至能够动用推土机把房子推倒,效率非常高。近几年,各地出台了相关法规,必须要依法行政和依法拆迁,这就出现了很多问题,政府原本的办法不灵了,效率也就大大降低了。这是地方政府遇到的比较头疼的问题,也是政府和老百姓、企业之间矛盾比较尖锐的突出问题。二是农村征地的问题。国家宏观调控以前,政府搞园区、开发区圈地,然后再报批手续。现在不行了,从国务院到地方抓土地管理都抓得非常紧,这也是政府效率受影响的一个方面。行政强制法出台以后,如果在法律调整的范围内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就不会有问题。但当政府和老百姓发生矛盾、政府行为受阻的时候,用这部法律去强制执行,就会出现问题。我觉得政府在调整这些关系时,过分强调行政强制的措施,就行不通,应该慎重对待。政府的行政权力是强有力的,公民和政府发生矛盾的时候,公民是弱者。政府和公民发生矛盾的时候,要强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这部法律草案还需要继续修改完善,依法行政的效率和公民权益保护都要兼顾到,不能有失偏颇。
        路明委员说,对这部法律的立法总则,我的理解是既要维护公共秩序,又要保护公民的权益,这两者是并重的。行政执法的对象多是弱势群体,比如拆迁危房过程中的对象也都是弱势群体。列举了30多个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建立和谐社会的原则,一定要保护公民的权益,采取一种文明执法的方式来进行。草案第7条第3款也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文明执法,不得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建议增加“尽量避免激化社会矛盾,”避免把小事变成大事。
        周正庆委员说,草案总则第2条明确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依法对公民人身自由进行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控制的措施。在总则里已经明确了,是暂时性的。但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比如说草案第2章第11条第3项规定,包括划拨存款、汇款、兑现有价证券,这个规定就不能理解为“暂时”了,冻结可以先是暂时的,冻结以后,最后可经过法院裁定,决定应当如何处置。查封也可以说是暂时性的,但是划拨可就不是暂时了。你把这个人或单位的存款划出去了,划到别的帐户上去了,这和暂时性的规定是有矛盾的。从现在银行法、证券法带有强制性措施的规定看,都只规定可以冻结或查封,不能进行处置。最后的处置需要经过法院判决才能执行。所以,我建议再斟酌一下。
          张佑才委员说,我认为草案里的强制措施是明确的,但是不全面,强制执行似明确又不明确。强制措施中讲到了对公民的人身自由的强制限制,对财产的强制限制,但是当前行政诉讼当中的很多问题并没有概括进去,建议在行政措施中增加一条,要保障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事情正常运行,有害公共利益的行为能够被阻止。为什么要增加这句话呢?我是当过市长的,当时我为了治理城市的脏乱差,人民政府出了五个公告,先出公告,后行动,这是依法行政。这个强制措施是为了公共利益,也是为了执行的速度能够更快,所以建议增加“保障有利于公共利益的事情正常进行”,如果公民的行为已经破坏公共利益的要立即阻止,建议在强制措施中增加以上的内容。在总则中增加这一条的内容,使强制性措施更全面。要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依法行政的效力。行政强制执行指两种,一种是行政机关,一种是人民法院。行政机关大家可以理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都是行政部门,是不是要进一步规定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在提高行政效率同时强调依法行政,我觉得现在的规定不太明确。各级人民政府都是行政机关,建议明确级别的限制。另外,我建议行政机关也要受法律监督,法律草案中有相关规定,行政强制法是有利于依法行政的,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效率,但是也要防止权力滥用。比如说土地定价的问题,很多地方政府都靠土地来赚钱,先把土地卖给政府,然后政府再去卖。所以,我认为在总则中对行政执法机关执法行为的监督要有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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