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对强制执行进行限定
据新华社电 “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行政强制法草案日前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草案对行政强制执行进行了多种限定。
草案规定了实施强制应当遵循的原则包括:法定原则、适当原则、不得滥用原则、和解原则。
专家在点评草案时说,老百姓家不能想进就进,体现的是社会的进步。
限定1
以最小损害当事人权益为限度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依照法定条件,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限度。
草案规定,实施行政非强制性管理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不得实施。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显著轻微,没有明显社会危害,涉案财物数量较少的,可以不对其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实施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限定2
不得扣押经营者商品
草案规定,实施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进入公民住宅扣押公民个人财产抵缴行政收费;除违禁物品外,在市容监管中行政机关不得扣押经营者经营的商品。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发现当事人的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声音
保护百姓权利必须限制公权
保护人权就必须限制公权,社会各界对此已经形成共识。法学专家认为,法治国家有两个标志:“保护私有财产”和“保护人权”。从这个角度看,当行政强制法草案透露出许多“不得”的限定时,我们深切体会到了公民权利的日趋伸张。毕竟,对行政执法部门种种行为说“不”,其实就是对当事人权利的肯定与强化,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从来都是这样一个此消彼长的相互关系。
现代法治精神的本质是以人为本。在这个走向权利的时代,代表公共利益的公权与公民个人利益的私权将日益统一起来。以私权保护为核心,规范和限制公权,正在成为治的改革潮流。(迟国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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