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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强制执行范本
www.110.com 2010-07-19 13:07

  申请人:石某某,女, 198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宣武区。电话:13911631***,13683006***

  被申请人:郭某某,男,198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西马庄园***室。电话:13671396***。

  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2008)年通民初字第123**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490000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已由贵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年通民初字第07**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如下协议:“1、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关系自2008年9月25日解除。2、原告与被告婚后所生孩子郭甲归原告抚养,被告每个月给付郭甲抚养费1500元。3、被告郭某某给付原告石某某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部分490000元,于2008年10月25日前执行完毕。4、位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小区*号楼*室的住房归被告所有。5、登记在被告名下的北京市海海淀区紫竹园*号楼**室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于2008年10月25日前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手续。6、诉讼费9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该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未能在自动履行期间内向申请人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定义务,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至今不能得到维护,故申请人特依法提出上述强制执行请求,望贵院能够及时采取法定的强制执行措施,以体现法律的权威。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0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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