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制度是现代政府职能的扩大和依法行政理念相结合的产物,是保证行政机关顺利履行法定职责,依法行使行政权的有力保障,是维护公共秩序和公民权益方面的有力手段。从定义来说,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维护社会秩序,预防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制止与消除危害社会事件的扩大和继续存在,或者为执行业已生效的而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这一观点行政强制制度便是和行政强执行两项制度的合称。
应当指出的是,虽然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都带有公权力性质,都是针对行政相对人作出,都为一定的强制行为,但二者是不同的。大多数学者认为,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最根本的区别在于:前者是特定的, 出于维持社会管理秩序的需要,预防或制止危害社会事件的发生, 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人身、行为、财产或其他权益所作出的限权性的强制行为; 后者是指因行政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有关国家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手段, 迫使其履行该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行政强制措施发生在行政行为处理中,它直接决定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有可能使行政相对人负担一定的义务,按照法律权利义务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手段,因此是可复议、可诉的;而行政强制执行发生在行政处理后,是行政行为的一种保障手段,在强制执行之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经确定,只是没有得到适当的履行,行政强制执行是使这种履行得以实现,其本身并不改变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因此说,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可复议,不可诉的。
虽然从理论上说,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可复议的,但现实生活中,针对行政强制执行复议的案例不在少数,那么,应该怎样看待这种现象呢?其实,讨论行政强制执行是否可诉、可复议,实际上就是探讨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问题。在国外,行政强制执行的救济,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司法机关强制执行前的合法性审查(事前),二是对执行行为中严重违法行为的诉讼(事后)。就我国来说,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有两个途径:一是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一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面,我们就这两个方面分别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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