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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www.110.com 2010-07-19 14:42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

【文 件 号】法字〔1989〕第226号

【颁布部门】中国专利局

【颁布日期】1989年12月01日

【实施日期】1989年12月01日

【正  文】

中国专利局关于《印发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的通知

1989年12月4日 国专发法字〔1989〕第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 管理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各地、各部门专利管理机关的实践情况,我局制定出《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 》,已经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会签,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专利纠纷办法オ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调解和处理(以下简称调处)专利纠纷,保护发

明人和专利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有关的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开放 城市和经济特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管理机关是调处专利纠纷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着重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及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遵循一案不再理原则。

第二章 受  理

第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下列专利纠纷:

一、专利侵权纠纷;ザ、有关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

或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公告后,在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创造的费用纠纷;ト、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

四、其他可以由专利管理机关调解或处理的专利纠纷。

第六条 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发生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五条第二项的纠纷,由实施行为发生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七条 专利申请权纠纷和专利权属纠纷应由被请求人所在地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第八条 两个以上专利管理机关都享有的专利纠纷案件,由先接到调 处请求的专利管理机关调处。ス芟饺ǚ⑸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 请求调处专利侵权纠纷的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得知或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サ谑条 请求调处专利权属纠纷和 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请求调处专利申请权纠纷的期限为二年,自专利局公开或公告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请求人必须是与专利纠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ザ、有明确的被请求人,有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ト、符合本办法的规定;ニ摹⒕婪椎笔氯巳魏我环骄未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专利纠纷,应递交请求书正本一份,并按被请求人、人数提供副本。デ肭笫橛π疵飨铝心谌荩邯ヒ弧⑶肭笕说拿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ザ、被请求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的姓名、职务;ト、请求调处的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

第十四条 专利管理机关收到请求书后,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 7日内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专利管理机关立案受理专利纠纷调处请求后,应在10日内将请 求书副本发送请求人,被请求人收到请求书副本后,应在一个月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专利管理机关做出调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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