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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杭州市规划局:
  你局上报的规范性文件《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的通知(杭规发[2006]142号)经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市政府第194号令)和《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03]250号)的规定,准予公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抄送: 1、《杭州政报》编辑部
2、市政府办公信息处理中心

 

 

 

杭规发(2006)142号

 


  杭州市规划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

 

             
杭州市规划局
2006年5月11日

 

 

 

 

  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许可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中撤销、注销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注销程序。
  一、撤销、注销适用范围
  凡在杭州市规划区范围内(含萧山、余杭、开发区、风景区),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许可,均适用本程序。
  二、撤销、注销内容
  撤销、注销内容应包括: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项目“一书三证”许可、建设工程验线许可以及市政府公布执行的有关测绘许可。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法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被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
  6、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注销行政许可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法院及复议机关撤销、撤回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五、撤销程序
  1、凡符合应撤销行政许可情形之一的,由局办公会议研究成立临时工作小组,相关处室参加,依据职责分工开展调查。
  2、情况一经查实,填写“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撤销审核表”,经相关处室签署意见后,将调查整理的案卷材料等,报局党组审定。
  3、局党组依据调查情况形成处理决定后,由局法规处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送达建设单位或当事人,同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4、局综合处在收到《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法院判决(撤销)文书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六、注销程序:
  1、凡属被依法撤销或发现应注销行政许可情形的,由局综合处统一受理,指定专人负责,按程序予以办理注销手续。
  2、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发现符合注销情形的,经办人应首先填写“建设项目行政许可注销审核表”,由所在处室负责人签署意见并送纪检室、法规处会签后,报局领导审定。
  3、注销决定确定后,综合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建设单位或当事人,并抄送相关职能部门。
  4、凡被确定注销的行政许可,综合处应通知建设单位或当事人,携带被撤销的许可证书(相关附件材料),前来办理注销手续。即,在应注销的许可证书(包括相关附件、附图)上,加盖“注销专用章”并注明注销日期。同时将已注销的许可证书等收回(如应注销的许可证书已在办理土地或房产登记时上交存档,可不收回)。
  5、注销手续完成后,局综合处应将已注销的许可 证书等,与相关案卷资料一并送信息中心归档。同时由信息中心在规划局网站上向社会公示该行政许可失效的事实。
  七、凡属被许可人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被撤销的,行政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擅自伪造行政许可的,可提请同级行政监察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萧山、余杭、滨江区等以自己名义作出的行政许可,可参照本程序自行实施。
  九、本程序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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