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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撤销与注销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二、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法人依法终止的;

  3.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4.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受理机关应在作出注销行政许可决定十日内填制《注销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一、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变更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对于被许可人提交的变更申请,税务机关按照本程序性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制作《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进行公告。

  需要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件,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件(或在原许可证件上变更相应内容)。

  二、延续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填制《延续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税务机关应当在该许可有效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制作《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或《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并将《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延续决定书》进行公告。

  税务机关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需要变更税务行政许可证件的,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原来核发的许可证件,按规定核发新的许可证件(或在原许可证件上变更相应内容)。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项目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原件)

  1

  2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3

  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4

  新闻出版部门颁发的《其他印刷品印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5

  《特种行业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6

  国家保密局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7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承印发票企业出据的具有总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发票承印生产设备资产评估报告(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8

  承印发票企业必须建立IS0-9001质量保证体系,并取得认证证书(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9

  申请印制发票的申请(原件)

  1

  10

  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9条、第11条规定内容(原件、复印件)

  各1件

  原件核实后退还申请人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许可项目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许可收费依据:本许可项目不收费。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一、申请

  (一)条件:符合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资格核定标准》第一条规定的标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发票承印资格核定标准》随后下发)。

  (二)申请期限: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发票承印企业的规定期限内。

  (三)申请方式

  由申请人到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书面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二、受理

  受理机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征管处。

  工作程序:

  (一)接受申请: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申请材料。

  (二)受理

  1、申请事项属于税务机关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和申请材料一并退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制作《接受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回执》送达申请人,并当场或者在五日内制作《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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