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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中止、撤销和注销
www.110.com 2010-07-19 14:12

  许可应有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案例]浙江省某市为了实施旧城改造,决定对老城区进行拆迁。该市城市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上的时间为2000年9月至 001年3月。

  但是由于领到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和拆迁户(被拆迁人)之间,就拆迁补偿的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拆迁工程就一直没能进行。一直拖到2003年,在早已过了拆迁期限的情况下,原拆迁人对拆迁户发出拆迁通知书,要对该地区进行拆迁。不少拆迁户对此表示不服,提起了诉讼。

  代理本案的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雄武律师表示,对于这样的情形,一般人都会想这是违法的,时效都过了,还能合法吗?按照新的《》规定,实施特定的行政许可也是有特定权限、范围、条件等要求的,但同时这部法律在“监督检查”一章中也提到了对于有效期届满而延续的要进行注销。而像这个案子,有效期是届满了,但却没有注销,拆迁人应当重新申请拆迁许可证才能算是合法的。

  [法律依据]《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来源:中国税网

  京城行政许可法第一案:149名业主赢了市规划委

  新华网北京7月10日电(记者李京华)原规划是小区配套工程的幼儿园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即将成为一座洗浴中心。为此,富润家园的149名业主集体起诉北京市规划委,不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作出的规划行政许可。

  记者10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法院日前一审宣判,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据了解,富润家园位于北京市学院路,2003年8月,业主们意外得知,本该属于小区配套工程的7号楼竟被开发商“合法”出卖,原来的幼儿园、文化活动站也即将成为一座名为“浪淘沙沐浴会馆”的洗浴中心。2003年11月,业主们获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于2002年12月作出规划许可,撤销原来的规划许可证,并将7号楼的用途变更为“办公、变电室”,后再次变更为“商业、变电室”,其变更主要理由为北京市海淀区教育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富润家园配套意见书”,声称因原设计中配套幼儿园的建筑面积较小,不易办学,建议取消配套。

  业主们起诉认为,被告违法变更规划,取消幼儿园等生活配套设施,变相地为第三人将上述用房出售并开设洗中心创造条件,其行为违法,应予撤销。市规划委则认为,该委是依照第三人富润公司变更规划的申请,对第三人提交的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作出准许变更的规划许可,并未违反法定程序。原规划许可证中核准的幼儿园作为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能满足建设指标的最小规模要求,在征求教育主管部门的意见后,同意海淀区教委取消该配套幼儿园的意见改为商业用房,并不违反相关规定。

  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市规划委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供符合审批程序的相关立案、审核的证据,应当视为被诉的行政行为没有证据。故市规划委作出变更规划许可的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理应予以撤销。据此,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规划委员会2002年12月向第三人北京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核发的2002规建字179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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