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3日,上海二十一世纪便利有限公司与被告夏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便利公司同意将58平方米的便利店转租给夏芳,期限自2004年1月6日至2009年1月5日止,年租金为10.5万元,双方约定租赁期内未经二十一世纪书面认可,夏芳不得擅自将房屋整体或部分转租。
2007年4月13日,原告李斌与夏芳签订协议书约定,夏芳将该店面租借给李斌,期限自2007年4月13日至2008年12月31日,租借费用按房东的租费计算;夏芳将冰柜、冷柜和空调及货架等店内设备;营业执照、烟草酒类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转让并卖给李斌,转让费为15万元等内容。同日,李斌向夏芳交纳转让费15万元。嗣后,李斌在此经营名烟名酒,并支付租金至2008年1月10日。4月29日,有关部门通知李斌,该店面租赁已于1月10日终止,要求李斌搬离。李斌即于次日搬离。
5月下旬,李斌起诉称,与夏芳签订协议书后支付了15万元转让费,店面租借权、营业执照等证件及部分设备转让归李斌,租期到2008年12月31日。后又花费3万元装修,改为经营名烟名酒,后得知租房合同的承租人不是夏芳,夏芳也未把相关证件转到自己名下,无奈于2008年4月30日撤离。李斌要求确认双方协议无效,返还转让费15万元、赔偿装修费3万元。
庭审过程中,夏芳认可合同确为无效,但不同意李斌的赔偿诉请。审理中,李斌与夏芳均认同转让费15万元中,属设备转让费为3万元,设备归李斌处理,已投入的装修已被拆除。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烟草专卖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销售。夏芳擅自转租店面违反了合同约定,李斌与夏芳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等行为,又违反了法律规定,李斌与夏芳签订的协议书为无效合同。按照无效合同处理原则,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李斌已实际经营了店面,转让费无法全部返还,应按实际经营期限折价支付使用费。据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所签署的转让协议书为无效,被告夏芳返还原告李斌转让费73170.7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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