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释义】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一般期限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
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对申请人来说,得到行政许可越早越好。从北京市就有关行政许可制度实施情况的调查问卷看,被调查对象对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办事效率评价最低。其中,除机关人员外,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认为办理审批“时间太长”的人数都高于认为时间“合适”的人数;对办事效率评价“一般”和“不高”的样本之和,是评价效率“高”的样本的7.66倍,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居民的评价完全一致,其中企业对办事效率评价最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不宜过长。“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制定、规范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有关一般期限的规定不能过长。
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规定为多长才比较适宜,这在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过程中是一个争论较大的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看,有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规定是不统一的,有3日、7日、10日、30日、60日、6个月等多种规定:(1)期限为3日。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受理木材运输证申请的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发给木材运输证。(2)期限为7日。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规定,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权利登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内,对申请的权利登记事项进行审查。(3)期限为10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公司登记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4)期限为15日。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京九自收到申请领取导游证之日起15日内颁发导游证。(5)期限为30日。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公司登记机关自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旅行社的,旅游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6)期限为45日。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规定,设立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应当向国务院规定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接到申请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45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予批准。
(7)期限为40日。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转让申请之日起40日内,作出准予转让或者不准转让的决定,并通知转让人和受让人。(8)期限为60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环境保护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新药品由研制单位报国务院卫生部门审批。卫生部门应当收到全部材料后,尽快组织药品评审委员会审评,并在审评后的两个月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9)期限为90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注册的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说明理由;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决定;不予核准或审批的,应当作出说明;外资企业法规定,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从现行法律规定看,多数规定是30日,因此,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行政许可法草案曾规定,行政机关一般情况应当在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许可法草案时,不少委员提出,行政许可法有关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因此行政机关在3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过长。从地方行政审批改革看,多数行政许可可以在15日内办结。因此,从提高行政机关办事效率原则出发,行政许可法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为20日;对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由两个部门以上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各部门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
关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问题。本法关于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期限的计算,自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未依法履行告知义务的,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关于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时间计算问题。本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这里的45日是指,在实行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从第一个行政机关受惠行政许可申请起至最后一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止其期限跨度不得超过45日。对于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由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每个行政机关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两个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时间之和不会超过40日;但是,对于同一行政许可事项,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如果每个行政机关在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各个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之和可能就超过60日了,但是本条第二款又要求该行政许可事项又必须在45日内完成,怎么办?解决问题只能从改革行政许可的实施方式出发,变过去部门之间因前置审批与后置审批的关系而形成的串联审批改为多个部门同时对申请事项实行审批的并联审批;更进一步的思路是,行政机关应当减少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精简不必要的行政许可审查环节。可以说,本条的规定,即是为了促进行政机关提高办事效率,也是为了推进行政许可权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的进一步精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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