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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延续期限
www.110.com 2010-07-19 14:03

  导言:市民陈某持有摩托车驾驶证,该证有效期至2004年8月1日。今年5月10日,陈某到市车管所办理换证手续,将有关申请材料递交车管所工作人员。

  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认可属一项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有些是一次有效的,如爆破作业许可,对于这类许可,不存在行政许可的延续问题。但有一些行政许可(如本案例中的驾驶员资格)有限定的有效日期。对于这一类行政许可,在有效期届满前,如需延续,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按照《》第五十条规定,一般来说,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三十日前,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这样给行政机关对其申请,预留一定的审查时间。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被许可人的申请,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同时,该法第五十条还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于行政机关办理换发机动车驾驶证的期限问题,可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所说的,视为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情形。如今年5月1月正式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三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本案中,陈某在其驾驶证有效期(2004年8月1日)届满前的九十日内向市车管所提出申请换证,延续行政许可期限的行为,同样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像这种情况,车管所必须按照规定受理其申请,条件符合的就给予换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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