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7月2日据上证报: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日前制定发布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简称《程序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说,2003年8月行政许可法颁布后,中国证监会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在全系统全面铺开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经过精心组织和全力推动,自去年10月以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已经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一是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完成了第三批清理行政审批项目的工作,并对42个取消项目的后续监管措施作出了具体安排,同时向社会公布。二是围绕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的清理,对现行证券期货法律法规及证监会规定进行了全面清理,为补充完善行政许可条件、理顺证券法规体系框架打下良好的基础。三是建立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5月底,证监会发布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从落实责任的角度规范证监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四是证监会起草制定了《程序规定》,在程序方面规范自身的行政许可行为,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工作的透明度和规范化程度。五是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建立统一快捷和规范的行政许可受理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专门抽调各业务部门人员,组建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处,集中统一办理有关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以及在行政许可实施过程中有关文件的接收、告知和送达。7月1日起该处已正式开展行政许可受理工作。
《程序规定》共八章六十五条。第一章规定了制定《程序规定》的目的,适用范围,实施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实施机关等。第二章为一般程序,在这一章中,按照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流程,分别规定了从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到决定等各个环节上受理部门和审查部门应承担的工作。第三章为简易程序,对一些简单易办的许可申请审查工作适用的程序作了规定,以提高办事效率。第四章为特殊程序,规定了证监会派出机构参与审批、证监会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审批应当适用的程序。第五、六、七章分别对行政许可的期限、送达、公示、档案管理及统计工作进行了规定。对于证监会依法授权派出机构及证券、期货交易所实施的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在第八章附则中规定,由派出机构及证券、期货交易所参照制定自己的实施程序规定。
证监会有关人士表示,证监会将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对《程序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修改和调整,在保证自身行为规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效率,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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