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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处罚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15:2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关于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行政许可是一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但这种授益性行政行为也是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和自由的必要的限制。这种必要的限制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从事的活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的生产经营等活动,有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不需要行政机关的介入和干预,对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不会造成危害。对于这种情形,就不需要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管理;另一种情形是,如果不通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监督检查,就有可能危害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对于这种情形,行政机关就应当通过行政许可的方式予以管理。当然,这种管理的方式必须依法进行。本条所说的依法是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必要时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规章。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包括必要时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决定)、地方性法规或者省人民政府规章对有关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设定了行政许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有取得行政机关的相关许可即从事该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即属于违法。比如,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捕捞、森林采伐、探矿和采矿等活动,都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取得许可即擅自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即属于违法。对于这些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直至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如果行为人的活动构成犯罪的,则应当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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