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本条是关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违法活动所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
被许可人在申请行政许可时都符合许可的各项条件,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的决定也并不违法,其得到的行政许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并可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生产经营等活动。但是,被许可人在合法地取得行政许可后,所从事的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活动却可能产生违法的情况,如果出现这些违法的情况,被许可人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条内容就是针对这些情况作出规定的。
根据本条的规定,被许可人在合法取得行政许可后,在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的,需要依法承担有关行政的或者刑事的法律责任:
一是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的,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涂改是指故意涂去许可证原有的文字、图形或者其他标志,并加上新的标志。倒卖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将许可证卖给不具备条件或者资格或者虽然具备条件或者资格但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许可申请的个人或者组织。出租是指以非法手段以许可证的使用权来换取他人租金的行为。出借是指将行政许可证件借给他人使用的行为。本法第九条规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以外,不得转让。行政许可依法取得后,一般不得转让,要转让也必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比如,依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是,土地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的,如果该相对人涂改许可证,或者出借、出租、倒卖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就背离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初衷,使行政许可方面的生产经营等活动失去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发生。实践中,被许可人涂改许可证,主要目的是超越许可的条件和范围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等活动。出租、出借、倒卖许可证,主要目的是通过不法手段从中牟利。被许可人对这些不法行为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比如,渔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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