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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机关违规收费问题
www.110.com 2010-07-19 15:24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见刑第384、396条)

本条是关于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的规定是针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中乱收费的现象作出的。在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活动中,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乱收费的情况比较严重,个别行政机关甚至只对收费的行政许可、收费高的行政许可感兴趣,对不收费的行政许可或者收费低的行政许可疏于认真实施,甚至不予实施。重收费、不重许可的根本原因是部门利益、小集团利益在作祟。对于行政许可中的收费问题一些法律、法规都有明确规定。有的明确规定不许收取费用。比如,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及其人员进行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不得收取费用。”有的规定只能收取工本费。比如,种子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法实施有关证照的核发工作中,除收取所发证照的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有的规定必须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费用。比如,建筑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中,除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再比如,国务院颁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按照规定收取费用。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有的法律则明确规定了违法收取费用的法律责任。比如,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六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设置、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药品监督检验中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由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情节严重的药品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资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都是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时收费的依据。
    本法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的收费事项也作出了专门规定。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情况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机关提供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法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与上述本法有关这些行政许可收费的规定相联系,本条专门规定了违法收费的法律责任。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有以下三种处理方式:
    一是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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