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本条是关于实施行政许可中行政机关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严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本条规定与本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有所区别。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在实践中主要是官僚主义作风引起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的主观恶意和违法行为带来的实际后果都相对较轻。因此,对这些违法行为给予的处分基本限于行政处分的范围,违法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所承担的是行政法律责任。而本条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是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构成犯罪,对行为人责任的追究不仅包括行政处分,还包括刑事处罚。
本条规定与本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也有所区别。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监督检查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人员对其违法犯罪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比如,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名科员在办理申请人的企业登记行政许可申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就适用该条的规定。而本条规定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以及直接负责行政许可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比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国家一级自然保护区违法修建水库,造成自然环境的严重破坏,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该部门中直接负责许可违法行政许可的主管人员(比如司长、处长)和其他的直接责任人员(比如具体的经办人员),都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本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许可中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在受理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进行认真审查,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如果不符合条件,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机关还必须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对于不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不得实施行政许可。本条第一项所列的两种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都容易导致严重后果,甚至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比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企业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导致“豆腐渣”工程的出现。再比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国家船舶检验局及其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才有权实施船舶检验,但某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即超越权限,擅自对大型船舶进行检验。对质量严重不合格的船舶也作出检验合格结论,最后导致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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