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NGO)近年来蓬勃发展,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人道救援等公共事务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与政府管理相互配合,起到拾遗补缺的功能。因此,对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分类和产生的背景,以及与此相关涉的学的研究范围、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划分、政府对非政府组织依法适度监管和非政府组织的法律规制等问题,需予以关注并研究。
「关 键 词」 非政府组织,行政法,法律规制
非政府组织(NGO,即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意指政府以外的社会组织,一般并不包括企业。与其大体相同的称谓还有非营利组织(NPO,即Non-ProfitableOrganization)。“非政府组织”和“非营利组织”虽然界定的角度不相同,前者强调同具有强制力的政府的区别,后者侧重于同非公益企业的区别,但是范围大体相同。此外,如果将政府组织认为是第一部门(公共部门),企业是第二部门(私人部门),非政府组织或者非营利组织其实也就是近年来比较热门的所谓“第三部门”,还有的将其称为 “民间组织”。根据通用的标准,一般认为非政府组织有六个特性,即正规性、民间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和公益性。非政府组织在治安管理、环境卫生、社会福利、计划生育、慈善事业、信息提供、社区服务、特殊人群的教育、老年人照顾、学术研究、文化发展等多项社会管理职能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根据我国民政部的统计,“截止2002年底,全国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已达13.3 万个,基金会1268个,民办非企业单位11.1万个,涉及教育、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多个领域。”[1]另外,中国还有一些非政府组织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或不愿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而采取了工商注册的形式,名义上是公司、企业,实质上是非政府组织,如果将这些“草根组织”也计算在内的话,我国非政府组织的数量是相当庞大的。
在大陆法系中,将私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两类,其中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也就是我们所讲的非政府组织。而在英美法系没有公法人与私法人的划分,非政府组织可以是非营利公司,也可以是协会,还可能是公益信托(Trust)。相比较而言,我国对非政府组织的分类和界定非常不统一,缺乏明确一致的标准,因而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认为,我国非政府组织可考虑分为以下几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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