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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崖州开发建设总公司诉三亚市人民政府限期(2)
www.110.com 2010-07-19 17:07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崖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陈承洲  
代理审判员  林玉冰  
代理审判员  郑月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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