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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案例中,如果工商局对张宏有报复陷害行为
www.110.com 2010-07-19 16:58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法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关系是行政管理人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的关系,二者在日常生活中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行政复议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处于同等的法律地位,都是行政复议参加人。因此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尊重申请人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正确认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这种权利救济手段的必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根本大法--宪法所确立的治国方略,依法治国一个很重要的方面是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如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行政,因为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就要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积极纠正错误,对申请人受损的权益进行救济和赔偿。本案例中,在张宏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作为被申请人的市工商局如果非但不认错改错,而且还对申请人张宏进行打击报复,那就是错上加错,是无视国家法律的违法犯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
    实践中,确有个别行政机关对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结果造成申请人虽然在行政复议中获得了胜利,行政复议机关撤销了行政机关的原具体行政行为,但由于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的报复陷害,造成受损害的权利实际上没有得到救济,甚至还殃及到自身和亲友的其他合法权益,使申请人长期不能正常生产和生活,严重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使其他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为怕被报复陷害而不敢再申请复议,这样就使行政机关行使权力失去了监督,从而破坏了行政复议制度。因此,对这种违法行为必须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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