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该条第二款规定: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在行政审判中,有这样一种认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在5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对此,应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这种认识真的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的规定吗?
从《行政复议法》第 1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款与第一款的联结点是“除前款规定外”,而“前款”(即第一款)规定了两种情况: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因此,“除前款规定外”仅指第一款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况除外。据此,作者认为,《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含义应是:除第一款规定的上述两种情况外,亦即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本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就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且受理日期为行政复议机关负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或者说,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的前提条件是行政复议申请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且属于该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反之,行政复议机关在五日内要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否则,就是程序违法。
由上述含义可知,《行政复议法》第17条没有“视为受理”情形的规定。也就是说,在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而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都是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规定应当受理的,只是不必书面告知申请人受理决定罢了。但不能因为五日内未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决定现象的存在,而把该受理与不该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混在一起,均视为行政复议机关已受理了申请入的行政复议申请。因此,文首提到在行政审判中存在的“视为受理”的认识是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17条规定的。
- 上一篇:略论海关行政复议
- 下一篇:行政复议决定的法律效力研究
相关文章
-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复议申请
- ·什么样的事情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关于依法选择行政复议机关
- ·行政复议法案例关于申请人所享有的复议申请权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被受理,
- ·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通带进行哪些方面
-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时,应当注意
- ·公民、法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
- ·公民、法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无
- ·关于行政复议申请形式的规定
- ·关于工伤认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公民提出的行
- ·海关关于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的条件
- ·对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决定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 ·行政复议机关不受理复议的事项有哪些?
- ·行政复议机关为什么不支持某公司的复议申请?
- ·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 ·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不予受理
- ·申请行政复议超过法定期限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