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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制度改革的探索与反思
www.110.com 2010-07-19 17:14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各项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既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机制,也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行政救济制度。它不仅有利于加强行政组织内部的自我监督,密切行政机关同人民群众之间的联系,也有利于行政争议的迅速解决,保证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

  在《行政复议法》实施过程中,我们体会到:行政复议范围广、案件错综复杂,要求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创新和探索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在实践中,我们以书面审查为基础,并在其它审理方式中进行了大胆和有益的探索。

  一、审理方式创新与探索是实践的客观需要

  第一,行政复议采取单一的书面审理方式,往往因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以及证据的真实性问题,可能会导致行政复议决定的不公平性,以致造成一方不服必然导致当事人走行政诉讼之路。进入诉讼程序,不仅当事人双方要投入更多的时间、人力、物力,而且行政复议机关要参与诉讼花费很大精力,从而导致行政资源和审判资源的浪费。

  第二,有的行政复议采取单一书面审理方式,缺少与被申请人的沟通协调,导致有的行政领导上门兴师问罪,指责法制机构不应该受理,造成政府法制机构与有关部门关系紧张,影响行政复议工作的正常开展,往往一个案件迟迟得不到解决,大量地耗费行政资源。

  第三,因审理方式单一,容易出现复议差错,当事人在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时,往往指责行政复议机关官官相护,导致人民群众与人民政府间的隔阂和误解。

  第四,行政复议得不到及时、公正的处理,有的案件审理后,当事人不服,导致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一拖几年,使矛盾进一步加深,双方剑拔弩张,有的产生心理危机,导致精神创伤,造成社会不和谐。

  因此,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是节省行政资源、审判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

  二、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创新与探索的做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我区行政复议案件数量逐年增加,种类多、情况不一,有的涉及到较为复杂的问题,为了正确认定案情并作出正确的复议决定,在审理方式上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

  一是书面审查与现场调查相结合。在依法书面审理的同时,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工作,听取当事人双方和第三人的意见。2005年6月20日,申请人余斌等十二名江夏区个体运输户因不服洪山区城市管理局作出的“运输渣土、沙石料无遮盖,给予每人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受理此案后,从书面证据审理,被申请人执法主体合法、执法程序合法、援引法律法规正确。申请人违法事实存在,案件很好办理。我们考虑到此案涉及人比较多,影响较大,应慎作决定。首先向江夏区十二名个体运输户作了详细调查,其次调查了被申请人,了解到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中有瑕疵,执法人员未向申请人出示证件,处罚不适当,证实了申请人在运输渣土、沙石时无遮盖措施,导致城市道路污染。在调查案发现场第三人时,证实执法人员执法简单,拦一个车就开处罚决定。根据调查掌握的情况,决定先进行行政调解,向申请人指出违法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指出被申请人在执法中程序方面的欠缺之处。第一次调解失败,申请人坚决要求按程序下达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二次,我们进一步认定申请人的违法事实,并从关心个体运输户切身利益出发,讲明时间拖一天,收入损失一天,如果一方不服,要走行政诉讼程序,时间更长,经济损失更大,资源耗费更多。经过深入细致的工作,绝大多数同意行政调解,极个别坚决不同意。当时决定,同意调解的先行解决。在调解中,找准、找足双方的理由、证据,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基础,提出了双方认可,又符合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方法解决了问题。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被申请人退还给每人1000元罚款。原不同意调解的那名申请人看到问题处理较圆满,也接受了调解意见。案件不仅得到妥善处理,申请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由当初的愤怒情绪、闹事行为变成了心平气和,并满怀感激之情离去。本机关下达了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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