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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政府采购应该简化程序明确时限高效采购
www.110.com 2010-07-19 11:14

  效率偏低一直是广大采购人普遍反映的问题之一。以往,在协议供货制度建立之前,甚至小额零星采购都要编制计划、采购文件,走程序下来甚至要花上几个月时间。协议供货制度将中标协议供货商组成一个“供货商超市”,供采购人自主选择,有效地缩短了实际操作时间,成为广东高效政府采购的成功经验。

  在此基础上,《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总结了我省协议供货制度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创新了采购简易程序,并明确将政府采购活动划分为编制预算和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个程序,将各环节的具体时限作了细化。

  这些创新性的规定,简化了采购环节、减少了重复劳动,很好地达到了节省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

  创新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

  协议供货制度是广东政府采购工作提高效率的一大创新。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协议供货制度是指,针对小额零星采购,按政府采购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协议供货商后,组成一个“供货商超市”,然后让采购人自主在这个“超市”里选择供货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而《实施办法》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经验和做法,创新了协议供货采购简易程序,对协议供货的执行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

  省财政厅厅长刘昆介绍,简易采购程序,是指通过公开招标,统一确定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价格、协议期限、服务承诺等内容,由采购人在协议有效期内自主选择中标供应商及中标货物的一种采购程序,可以大大缩短采购时间。此外,《实施办法》还明确,对规格标准相对统一、且现货货源充足或者涉及面广、采购频繁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适用简易采购程序。

  按照规定,协议供应商应当保证其实际供货价格,在同一地区低于同期其他任何同一品牌、型号货物的非政府采购价格。在协议采购有效期内,协议供货市场价格发生变化,中标供应商应当按照协议书的要求及时同比例调整协议供货价格。采购人认为协议供应商的报价符合其要求,可以在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上实行网上协议订购,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采购人认为协议供应商的报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可以与协议供应商通过网上议价,或者通过电子反拍方式,在不限于原协议供应商资格名单的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成交价格必须低于原协议供应商的报价。

  如此一来,简易采购程序不仅可以保证协议供货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推动解决价格高的难题;还达到了节省采购时间、提高采购效率的目的。

  明确采购程序和操作时限

  《实施办法》还将政府采购活动划分为了编制预算和计划、确定采购方式、实施采购、签订和履行合同四个程序,将各环节的具体时限作了细化。

  一是明确了财政部门核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批复变更采购方式的时限。《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采购人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准,书面通知采购人。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核准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确定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需要变更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向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复。

  二是明确了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限。《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提交符合规定的用户需求书;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用户需求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编制的政府采购文件提交采购人确认。属于地级以上市的重点项目或者采购金额较大的项目,其政府采购文件的编制、提交确认时间可以再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是规定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公示政府采购文件、供应商资格预审公告的时限,以及供应商提出质疑的时限。《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明确,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政府采购文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示五个工作日。供应商认为政府采购文件的内容损害其权益的,可以在公示期间或者自期满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四是明确了采购人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时限,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通知书的时限。《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指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向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采购结果通知书。

  五是明确了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时限,以及采购人组织验收的时限。《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指出,采购人应当自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新法特色

  全国首部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凸显广东特色

  作为全国第一部出台实施的地方性政府采购法规,《实施办法》凸显了广东地方特色。

  一是首次提出并明确了“协议供货”的相关条款,是广东省对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政府采购的程序创新。

  二是引入采购代理竞争机制,实现采购代理活动的良性竞争。打破现有集中采购机构完全按行政隶属关系接受委托业务的格局,允许采购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择优选择采购代理机构。

  三是明确了县级以上政府财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及采购人的九项职责,并对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作出了六项要求,同时专门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相关义务作出了明确要求,明确和规范了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的义务。提供了价格优惠再谈判、询价和防止高价中标的救济途径;明确了变更采购方式、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的认定、采购供应商不足3家等重要问题的处理办法。

  四是规定了公布政府采购信息的具体内容,同时针对广东省存在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创新了信息公开制度。细化政府采购各工作环节的具体操作时限。

  五是从多个方面对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完善,结合广东省实际,细化了违法情形的处罚办法,明确了处罚额度,补充了处罚规定,加大了对采购人的处罚力度,使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处罚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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