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省内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规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项目,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和询价。
第二章 确定采购方式
第四条 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依照下列情形确定具体采购方式:
(一)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二)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通用类的政府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集中采购机构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主管部门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由采购人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满足用户急需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八条 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第三章 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九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采购货物类项目,合格供应商条件,除法律、规规定的条件外,只需该产品的经销代理权,在确定供应商名单之前不得设置特别授权条款。
对重大的货物采购项目,为保证货物质量和售后服务,在确定供应商名单后,可要求制造商出具该项目的特别授权。
第十条 确定供应商家数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采购货物类项目,符合采购人需求的品牌至少应当达到三家以上;同一品牌的产品可由多家代理商参加竞争,但只作为一家供应商计算。
(二)采购工程、服务类项目,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应达到三家以上。
第十一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采购文件编制完成之后确定供应商名单;
(二)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供应商产生的方式;
(三)采购货物类项目,应当有三个以上品牌参与竞争,每一品牌的供应商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名单。采购工程、服务类项目,应当从公开报名或供应商库中以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三家以上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 采取公开报名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接受供应商报名。
(二)对报名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
(三)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十三条 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供应商库的设立机构进行用库登记;
(二)由供应商库设立机构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
(三)确定供应商名单;
第十四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供应商库中确定供应商名单的,供应商库中相关行业的供应商数量应当达到需抽取供应商数量的三倍以上;经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核,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推荐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录入供应商库。
第十五条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供应商名单的,应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监察人员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公证机关的派出人员的监督下,由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代表抽取产生。采购人代表因故不能参加的,须有书面的函件说明。
第十六条 确定供应商名单后,应当填写“确定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并由现场监督人员、抽取人员签名确认,以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采购文件发出后,因故出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当依照本规程规定补充供应商家数。
第十八条 单一来源采购的供应商由采购人依法确定,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的,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通用类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二)属于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和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者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三)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部门集中采购类,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主管部门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四)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可依法自行采购,也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当按照《广东省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实施规程》实施,并按本规程确定被邀请的供应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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