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2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姚振炎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于1999年4月成立了政府采购法起草组,在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委员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装备部有关负责同志的领导下,组织工作人员和专家学者开始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两年多来,起草组考察了十多个省、市政府采购试点及地方立法情况,搜集、整理、翻译了国内外资料,多次召开立法国际研讨会,组团赴国外进行立法考察,广泛征求了中央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单位、院校、企业和专家学者对《政府采购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草案稿进行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起草领导小组会议三次讨论,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草案)》。
草案共9章75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分章作了规定。
一、关于制定政府采购法的必要性政府采购在市场经济国家已有200多年历史。随着1994年一些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国签署WTO《政府采购协议》和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当年通过《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进一步向规范化、国际化的方向发展,法律制度越来越完善,采购规模也越来越大,一些国家每年用于政府采购的支出已达财政支出的30%左右。政府采购已成为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管理公共支出、调节经济运行、维护本国利益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手段。
我国从1995年开始政府采购制度的试点工作。2000年,纳入试点的政府采购支出328亿元,占当年财政支出的2.07%。虽然我国政府采购起步晚,采购规模不大,但这项工作得到各级政府和有关方面的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有效推进,规章制度逐步完善,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每年增长幅度很大,发展势头良好。政府采购在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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