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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
www.110.com 2010-07-19 17:48

《》第52条规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审判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法律、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以52条的规定为准,不能拒绝适用。

  (1)法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国家宪法,而高于其他所有的法律规范。法律的地域效力及于国家的所有领土、领海、领空及领土的延伸部分。

   (2)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作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法律依据,其法律效力地位仅次于法律而高于其 他法律规范。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务院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都具有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必须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 法规作为审判依据。国务院所作的法律解释与行政法规一样具有法律效力。

  (3)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 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 法明确规定地方性法规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法律依据。地方性法规在效力等级上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在地域效力上,仅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 案件。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有权制定本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法律依据。

  在效力等级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只能在本民族自治地方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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