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据此规定, 首先法律为我国行政审判对是否合法进行审查与裁判时必须遵循的依据。法律是由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法律的制定反映了全国人民的意志,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和司法机关由国家权力 机关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都必须服从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就行政诉讼而言,人民法院的权正是经法律的形式授予 和取得的。因此,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时,其法律适用的依据必须是法律。需要注意的是,广义的法律包括宪法。宪法是国家 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宪法应该是人民法院法律适用的最高依据和最终依据。不过,宪法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调整只能是抽象的、原 则的、间接的,宪法的规定一般都通过法律具体化。当然,这并不排队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直接适用宪法。
其次,行政法规也是行政审判的依据。行政法规作为人民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的原因是:(1)《宪法》和《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务院有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行 政法规的权力,并且确认行政法规效力仅低于宪法和法律,因而行政法规在我国的法律层级中处于较高的层级。是一切国家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为的法律依据。 (2)我国某些领域中尚欠缺法律的具体规定,行政法规发挥着具体的规范和管理作用,即使在已存在法律规定的领域内,法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可能还比较原 则和抽象,行政机关的管理因为有了行政法规的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定,才得以实际有效地执行。(3)国务院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工作,它对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调控具体体现在行政法规之中。但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要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和审查, 《宪法》和《立法法》都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因此,行政法规只要不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均为人民法院行 政审判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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