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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应增加的几种判决方式
www.110.com 2010-07-19 17:49

我国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规定了包括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确认判决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等六种 形式的判决。随着我国加入WTO,现有的行政诉讼判决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目前应当增加以下几种判决形式:

  (一)禁令判决

   禁令,是一种停止某种行为的命令。禁令制度最早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判例。在英国的行政诉讼制度中,禁令是高等法院王座分院对低级法院和行政机关所 发出的特权命令,禁止它们的越权行为。禁令仅适用于作出前和在执行过程中的决定。禁令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其作用在于防止、阻止和制止侵权行为。

   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第50条中,临时禁令被称为“临时措施”,即“如果认为适当,司法当局应有权在开庭前依照一方当事人请求,采取临时措施, 尤其是在一旦有任何迟误则很可能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况下,或在有关证据显然有被销毁的危险的情况下”,也就是指侵害的行为即将扩大,若不 制止,将使权利人的权利被侵害范围和程度加重,还有有关侵权证据可能丢失,所采取的一种应急措施。这种临时措施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侵犯任何知识产权活动的发 生,尤其是制止包括刚由海关放行的进口商品在内的侵权商品进入其管辖范围的商业渠道,保存侵权的有关证据。要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利益,关键是看能 否防止侵权的发生,防止侵权的扩大,制止侵权的继续,因此在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禁令判决是一个非常有效和重要的工具。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把禁令制度引入 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禁令分为临时禁令和永久禁令。临时禁令是法院为了制止即将发生的或存在着发生的危险性的侵权行为,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在作出判决之前而 颁布的一项禁止行为人不得为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永久禁令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对案件要作出最后裁决时所作出的停止侵权行为的命令。为了适应入世需 要,加大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我国在新修订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里增设了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临时措施,这是一种防止侵权和阻止进一步侵权的救 济措施。

  现行的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都明确规定了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与“临时禁令”、“临 时措施”的称谓虽然不相同,但在实质上都是符合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的一项同等的司法措施,具有相同的功能与效力。TRIPS协议第50条规定的“临 时措施”是指如果侵权活动发生在即,司法当局有权采取及时、有效的临时措施加以禁止,即明确了临时措施是对即发性侵权的一种制止措施。永久禁令适用于侵权 行为已经开始而行为人没有停止侵权行为的情况,临时禁令可适用于即发侵权行为;永久禁令是法院经实体审理、确认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之后判令行为人承担的 一种法律责任,无需当事人提供担保,并可予以强制执行。因此,临时禁令对即发侵权的救济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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