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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维持判决方式应予取消
www.110.com 2010-07-19 17:49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的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经审理认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根据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熞弧∠畹墓娑ǎ?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维持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中的这一维持判决的方式应予取消。其理由如下:
    一、从我国宪政体制上看,维持判决方式有违国家机关分权的宪法原则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行政机关系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依照宪 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具有广泛的、管理公共事务的职权。虽然宪法没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行政职权”,但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独立性”是宪法确定 的国家机关分权原则应有之义。根据宪法的规定,人民政府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人大的监督。国家权力机关认为行 政机关的、命令违法宪法、法律,或者危害国家利益,可以依法撤销;甚至可以撤销或者免除行政机关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职务。但是,国家权力机关与国家 行政机关的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法定的,在国家法治完备的情况下,国家权力机关不能取代,而直接行使行政职权。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具体 范围、方式等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比如,宪法虽然赋予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撤销权,但并不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变更权,即国家权力机关不能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决 定、命令违反宪法、法律为由而直接予以变更,或者取代行政机关直接作出行政决定等。宪法之所以作这样的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 上的“独立性”,以维护宪法分权的法律基础。
    同理,其他国家机关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取代国家行政机关,直接行使国家行政职权。虽然,人民 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而依法享有“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审判权,对行政机关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是,人民法院行 使审判权必须以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独立性”为前提和基础。具体来说:本来,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作不作为、如何作为、作为的方式和具 体内容、以及实现其行政目的或者执行行政决定的方式等,均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范围,由行政机关结合具体实际情况,依据法律的规定,完全自主地作出行政 决定。行政机关在具体行政职权过程中,其他国家机关不得“指手划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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