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我国法治起步较晚,历史上政府多是靠临时性的政策进行房地产行政管理,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开始的房地产登记发证 工作中,因法律制度不健全,政府的房地产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业务素质较低,经验不足,在本不规范的行政程序中亦不懂得搜集、保存有关证据。事过境迁,起诉期 限的证据更不易搜集。诸多的历史原因埋下了大量的纠纷隐患,同时给一些本已超过起诉期限的当事人留下了不正确行使诉权的可乘之机。这也是房地产纠纷发案率 居高不下的主要因素。
在以往的行政诉讼中发现,有的原告实际上早已超过起诉期限,行政执法机关时常是明知原告超过起诉期限而不能调 取相关证据,一般只是被动的应付,根据现有的档案材料或本案第三人(权属证书的持有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提出抗辩,所以其抗辩理由显的苍白无力,对案件的 审判不产生任何积极影响,常常以政府机关败诉而告终。
如村民李某与王某之宅基东西为邻,邻里关系一向较好,在宅基地的使用上双方能 做到互谅互让。1985年李某为王某建房提供方便,临时出借宽度为56公分得宅基给王某使用,约定李某何时需要,王某何时退还其使用权。1987年政府对 宅基地重新确权时,误将李某临时借出的56公分确权给王某使用并颁发了宅基地证。1988年初李某知道了王某的宅基地已进行登记发证,同时得知宅基地证的 内容,但不懂得政府对宅基地登记发证将产生法律效力。只因较好的邻里关系,李某从内心确信王某会遵守诺言,并且也不好意思当即主张权利。2002年春,双 方发生冲突,关系日益恶化。同年秋,李某在翻建房屋时要求王某将所借的宅基地返还给自己,王某则以政府颁发的宅基地证进行抗辩,认为自己已合法使用14 年,李某的主张不应支持。李某随即以市政府违法确权发证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称刚刚知道王某有宅基地证,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诉讼中,被告在原告起诉 期限方面的证据出现了真空,答辩期限内,被告搜集了两份原告超过起诉期限的证据向法院提供,结果被法院依《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证据。 第三人提供了原告超起诉期限的相关证据,也因质量太低不符合证据规则未被采信。对于类似原告起诉期限方面的证据是否受《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制约,给 司法及行政执法带来了一些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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