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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审查的法律思考
www.110.com 2010-07-19 17:46

行政处罚具有限制、剥夺相对人权利、利益的特性,是最严厉的一种损益行为。它几乎每时每该都大量发生在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切身 利益密切相关。如果行使不当,极易损害社会和个人的利益。将合法性审查作为一项特有原则确认之余,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作出可以司法变更的例外规 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在行政诉讼法及尔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对其涵义作出说明,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在自由裁 量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虽然在形式上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在实际上与法律精神相违背,损害了社会或个人的利益,而表现出明显的不公正的违法处罚。行政处 罚显失公正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五种:(1)畸轻畸重。即行政处罚与相对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极不相称。(2)同责不同罚。即对同样责任的两个相对人采取轻重不 同的处罚方法或幅度。(3)过罚颠倒。即在同一案件中重者轻罚或轻者重罚。(4)没有考虑被处罚者的实际承受能力。(5)反复无常。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处理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1)准确把握的“度”。如果仅是行政处罚轻一些或重一些的轻微不合理,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干预,只有自由裁量行为非常 不合理,过分地偏离了法律的内在要求,以至在实质上丧失了合法性,法院才能予以变更。(2)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显失公正的轻处罚能否判决变更为重处罚。 (3)具有对立关系的双方的行为均构成违法行为,但行政机关只对一方作出显失公正的处罚,另一方不仅要求变更,同时也要求人民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也进行处 罚的,人民法院能否变更原处罚决定,对另一方当事人直接给予处罚。(4)对行政机关所作的显失公正的处罚,能否判决撤销。(5)非诉执行案件中行 政处罚显失公正能否适用司法变更。

 

一、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基本涵义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概念是我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提出的,但行政诉讼法本身及尔后的立法和司法解释都未对其涵义作出说明,亦未对其表现作出列举。我国学理上的 解释不多,且不统一。各种语义词典的解释又把它局限于“明显偏私”的涵义之中。但从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条文涵义分析,将“显失公正”定义为“明显的不 适当、不合理,或许更接近事物的本质”。这一定义表明,“显失公正”与行政自由裁量权存在内在联系。
1.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与行政自由裁量权。

以行政机关为行为时受法律法规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两种。羁束行为是指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方式、程度等已由法 律、法规作出非常详细、明确、具体的规定,行政机关只能严格按此规定实施的行为,一点都不能活动。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造成交通 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需要对机动车驾驶员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自由裁量行为是指法律法规对某种具体行政行为的内 容、方式和程序未作规定或只规定一定范围、种类和幅度,允许行政机关根据公益和立法目的自行斟酌,选择适当的措施的行为。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 拘留为一日以上,十五日以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此罚则幅度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自由裁量。羁束行为由于法律、法规规定明确、详细、具体,行为人实施该行为只 能严格依法办事,不存在自由选择的幅度,因而只发生是否合法的问题,不会发生是否合理正当的问题。只有在自由裁量行为中,由于行为人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作出 行为选择时,有责任考虑哪一种选择更符合立法的意图和法律目的,才会发生行使职权是否合理正当的问题。因此,“显失公正”只能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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