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的范围要广,体现在以下三点:
第一,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地有限地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而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仅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第三,原则上讲,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复议则将标准从“人身权、财产权”扩展至“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比人身权、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
行政复议的范围应从以下三步去把握:
第一,有10种情形是明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包括:①行政处罚案件;②措施案件;③许可证管理案件;④行政确权案件;⑤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案件;⑥农业承包合同案件;⑦违法要求履行义务案件;⑧行政许可案件;⑨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⑩行政给付案件。对比行政诉讼的7种受理情形,多出了三项“许可证管理案件”、“行政确权案件”、“农业承包合同案件”。
第二,有2种情形是明确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①内部行为;②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和其他处理行为。
第三,有两种须加分析确定是否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①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权引发的争议,即除上面列举的10种可以申请情形之外,所有其他未列举但符合这一条件的都可以申请复议。②对于抽象行政行为,原则上不做为行政复议对象,但有三项例外,一是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是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申请“一并审查”。也即《》第7条规定的情形。
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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