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给予当事人申辩并发表意见的机会,特别是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辩护的权利,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行政处罚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作出规定,并对听证程序作了专门规定。
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行使,贯穿于行政处罚全过程中。首先,在简易程序中,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听取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事实的陈述与申辩。对于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进行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当事人如果有不同意见,执法人员应当 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事实和理由,如果意见是正确的,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其次,在一般程序中,只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当事人可以随时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作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之 一。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必须认真、充分听取,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行政处 罚。第三,特别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存在霸道作风,只准我处罚你,不准你说不字,否则,本来依法应当罚款 50元,结果被罚款100元。本条规定就是具有针对性的对某些执法人员的这种违法行为作出的专门规定。
如果当事人放弃申辩、听证权利的,行政机关可以不听取当事人的申辩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申辩权利的情况有:有的是当事人确实认为自己 有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罚,没有什么好申辩的;有的是当事人觉得申辩也没有什么好处,任行政机关处罚罢了;还有的是行政机关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或者宣读行 政处罚决定,而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在这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当然可以不经当事人的申辩或者听证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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