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24日夜23时40分左右,三门峡市宏远市场原告黄文俊经营的昌盛园洗涤化妆品商店发生火灾。次日被告河南省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局对火灾 现场进行了第一次勘查。同年9月24日,被告邀请河南省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委员会两名专家对火灾现场进行了第二次勘查,并对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取证。被告于 2002年9月29日作出火灾原因认定书,排除自燃、电线短路、过负荷引起火灾以及遗留烟头等微弱火源引起火灾的可能,认定火灾原因为放火。原告不服该认 定,向三门峡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申请重新认定。
三门峡市公安局消防支队于2002年10月24日作出火灾原因重新认定书,维持了被告的火灾原因认定书。
由于放火作为刑事案件尚未破案,原告无法索赔。若是电路造成失火则可向商店房屋出租单位索赔。2002年11月14日,黄文俊以不服三门峡市公安局湖滨分 局的火灾原因认定为由向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湖滨区人民法院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于当年12月20日裁定对原告的起诉不予受理。 原告不服上诉至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于2003年3月4日裁定撤销了湖滨区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书,指令其立案受理。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为:公安消防机构的火灾原因认定对原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际影响,且涉及到了相对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原 告对该火灾原因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被告以火灾原因认定不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的辩称理由不足,不予采信。火灾发生后,被告依法对火灾现场进行了拍照勘查,并进行了调查取证,所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事实清 楚,分析客观有据,程序合法,且该局依法享有对火灾原因认定职权。原告认为该火灾原因认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内容有失客观公正理由不足,不予支持。湖滨 区法院于2003年4月14日判决维持被告作出的火灾原因认定书。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7月27日二审判决驳回上 诉,维持原判。原告仍不服,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评析]
本案属行政诉讼新类型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十分罕见。由于其所具有的特殊性, 此类案件法院是否应当受理是司法人员颇具争议且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一种意见法院不应当受理。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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