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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告官第一案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仅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一项,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年收入就超过200亿元,如此巨大诱人的奶酪,才是诱使相关部门明知不合法,仍不愿放弃该项收费权力的根本原因。

  2006年7月18日,江西省鹰潭市同仁眼镜店负责人,56岁的个体工商户程元福一纸诉状将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告上法庭,请求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依法撤销被告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6年4月29日对原告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认定被告的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据了解,此案是1987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颁布后,国内首例个体工商户针对个体工商户管理收费制度提出的诉讼。

  2006年4月29日,鹰潭市月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以程元福拒绝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达九个月(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合计人民币1350元,行为已违反了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以《月湖工商处字(2006)第4号处罚决定书》对程元福做出行政处罚:

  一、责令原告立即停止拒不缴纳个体工商管理费的行为;二、及时补缴拖欠2005年7月至2006年3月的个体工商管理费,共计人民币一千三百五十元;三、处以所拖欠个体工商管理费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一千三百元。两项共计人民币二千六百五十元。

  个案诉讼撬动冰山一角

  “某种程度上说,程元福的拒不缴费行为是故意而为之。”为程元福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律师余永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2006年6月,在被当地工商部门行政处罚后,程元福找到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希望该所能够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他说自己早就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产生质疑,并一直在考虑如何挑战该项'不合理'的收费制度,再三斟酌后,他决定采取不交管理费,'诱使'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其拒交管理费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继而对工商局的该行政处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而在对该案的相关制度背景进行调查后,余永华律师惊奇地发现,在全国实行二十多年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征收制度“不仅不合理,更不合法”。

  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作出的《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8月11日《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主要用于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及个体工商户的教育培训。该两份部门文件此后与1987年8月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成为我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的行政管理机关,它所收取的费用应该用于行政事务的支出,而上述文件明确了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主要用途是作为个体劳动者协会的经费,这等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用国家所赋予的行政权力为一个社会团体以行政收费的方式强行向个体工商户收取经费。该行为显然违背了《》和《立法法》的规定,超越了工商行政机关的行政职权。”余永华经过调查发现,程元福所状告的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局在对当地个体工商户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同时,又以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名义向个体工商户收取了会员费。

  “很显然,这是重复收费,因为根据我国有关社团组织的相关法律规定,社团组织的经费主要是会员费。”

  而同时,根据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财政部共同制定。而1983年6月2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暂行规定》已于1998年12月3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87号文明令废止。

  “事实上,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治理向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已明确,对非公有制与公有制企业实行统一政策,取消专门针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等非公有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集资、罚款项目和各种摊派等歧视性收费规定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是在其他市场主体不收管理费的情况下所保留的具有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带有严重歧视性的收费项目,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该项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收取显然不合法。”

  而经过调查,余永华发现,目前,我国除了北京、四川、江苏、浙江等少数省市已明确废止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征收制,重庆市明确表示将于今年底前废止外,全国大多数省市地区仍在继续征收该项费用,“一项从产生程序上就不合法的制度在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在普遍适用,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年收200亿 奶酪为谁定制

  2006年8月23日,程元福诉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工商局一案在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面对原告的诉求,被告月湖区工商局答辩称,该局行政处罚的依据是1983年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现在没有被明确废止,就应当继续适用,如果该局不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则是。

  “希望借助该个案推动我国尽快清理、修正、废止对个体劳动者的歧视性规定,是我们关注此案的初衷,”北京市义派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夏霖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但进到此案中后我们发现,这项早应停止的收费制度仍在运行有其深层原因——相关部门的利益驱动。”

  夏霖认为,1998年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后,工商行政管理体系由原来的分级管理改为省以下垂直管理,省级以上工商部门经费由国家财政拨出,而省级以下由地方财政支出。但大多数省份的财政部门,没有完全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来保障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经费,其原因之一就是认定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这块收入,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因此被纳入了财政部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收入预算盘子里,充作了应当由财政拨付的经费。这样一来,实际上就是将工商机关监管所有经营者的成本让个体工商户来摊付,在税收之外做额外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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