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法 > 行政诉讼案例 >
摩托车取名“达众” 德国大众不干了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上海一家名叫“达众”的摩托车公司申请注册了“达众”摩托车商标。德国著名的汽车公司大众公司向中国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撤销“达众”商标,但商评委裁定维持了“达众”商标。大众公司将商评委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商评委裁定。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大众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评委的被诉裁定,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

  上海达众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13日申请注册了“达众”商标,核定使用在车辆发动机、车轮、小型机动车、摩托车、车辆轮胎等商品上。大众公司认为,“达众”与“大众”相比,虽然第一个字不同,但 “达”与“大”的字形和读音都很相象,故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视觉效果及呼叫效果等方面都近似,同时使用商品也相近。“大众”商标在相关公众中享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是对 “大众”商标的摹仿。

  而商评委则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即使两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关公众在施以普通注意力情况下也足以区分,不致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没有明显区别。“大众”商标在小型机动车等商品上有一定知名度,“达众”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与“大众”商标指定使用的小型机动车、摩托车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