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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淑英、达洪泉等诉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案情」

    原告:南通市唐闸被服厂胡淑英、达洪泉等十二名职工。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崔世全,镇长。

    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袁国华,局长。

    南通市唐闸被服厂系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1992年3月19日经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法人登记,法定代表人达洪泉。该企业在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后,经营活动正常。并即行与香港世集实业公司洽谈,拟合资兴办南通南亚时装有限公司。1992年9月18日,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以南通市唐闸被服厂经营不善、资不抵债为由,向厂长达洪泉口头宣布停业整顿。10月14日,唐闸镇政府又以财政、税务、物价三大检查为由,收缴了被服厂的公章及合同专用章。1993年3月31日,唐闸镇政府组织有关人员强行查封了被服厂的全部财产,包括原料布、半成品、产成品、生产工具、橱柜桌椅等,并撬开该厂办公室,收缴了被服厂的业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服装辅料经营部公章、财务专用章及“达洪泉”财务印鉴章。随后,唐闸镇人民政府将查封的财产平调给南通市大东贸易公司,将被服厂位于唐闸河东北路44号的3间经营用房,调拨给南通市大东贸易公司作为其固定资产,将唐闸新工房路28号的生产用房4间交新华村居民委员会使用。由于被服厂被责令停业,经营活动无法开展,又无工资发放,工人及达洪泉先后离厂,设法自谋生路。1993年5月26日,唐闸镇政府免去达洪泉的厂长职务,5月27日,镇政府又以被服厂的名义,向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唐闸被服厂的注册登记,在“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中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注销”栏中,写明注销的分支机构为南通市唐闸被服厂服装辅料经营部,在“注销登记提交文件、证件”栏中,写明提交了“南通市唐闸被服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南通市唐闸被服厂服装辅料经营部营业执照”,在“企业送交公章情况”栏中,写明送交了南通市唐闸被服厂的公章、业务使用章、合同专用章和南通市唐闸被服厂服装辅料经营部公章、财务专用章。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工业公司在该“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上签署了“企业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唐闸镇工业公司处理”的意见,在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处,直接加盖了收缴在手的“达洪泉”的财务印鉴章。1993年12月7日,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唐闸被服厂的注册登记核准予以注销。被服厂胡淑英、达洪泉等十二名职工认为唐闸镇政府在被服厂经营正常的情况下,责令其停业整顿、收缴其印章、查封并平调其财产、免去厂长职务、南通市港闸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企业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注销其登记注册,这些侵犯了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及民主管理权,因而向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被告南通市港闸区唐闸镇人民政府返还财产。

    「审判」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城镇集体企业的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任何政府部门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集体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得干预集体企业的生产经营和民主管理;集体企业的停业,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提供的申请资料应认真审查。被告唐闸镇政府作出的责令停业整顿、免去厂长职务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企业主管机关的职权;镇政府所作出的收缴企业印章、查封并平调企业财产的行为,以及被告港闸区工商局作出的注销企业登记注册的行为,均属滥用职权。因而,被告的行为侵犯了企业的法定经营自主权,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采纳。依照《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1项、第五十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2项、第二十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以及第五十四条第2项第4目、第5目的规定,该院于1994年9月4日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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