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合肥市大西洋广告公司一纸诉状将合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推上被告席,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
大西洋公司起诉合肥市容局行政违法并提出巨额索赔,诉状请求法庭判决市容局强制拆除原告所设置的广告灯箱系违法行为,并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77万元。事情原委是:自2002年12月8日始,合肥市市容局对户外广告进行整顿,强制拆除了树立在该市主干道长江中路上的全市十几家广告公司2500多只广告灯箱。这种无偿强拆企业生产设施的行政行为,引起当地广告投资企业对其合法性的质疑。
大西洋公司诉称,自己于1994年后的5年间,先后投资300多万元,在合肥市最繁华的长江路上建设了352座小型广告灯箱。从1999年下半年起,大西洋公司又根据合肥市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户外广告的通知》精神,又陆续投资247万多元,在长江路上率先完成了155座新款灯箱的建设。但是,被告于2002年12月8日至31日,强制拆除了前述155座灯箱广告牌。原告称,这造成了其投资损失240多万元和经营损失329.96万元,合计577万余元。
在整顿中损失最大的合肥大西洋广告公司认为,他们并不反对市政府整顿市容,但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其公司在长江路上所设广告灯箱应城建规划要求经历年数次改造,直到2002年6月才最终完成。其工程项目均报经相关部门(包括市容局)批准、确立,完全属于企业合法生产设施,理应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市容局强制拆除行为,该公司提出以下质疑:首先是其广告设置完全合法,不属于市容局通知中所说的整顿或拆除违法广告的范围。其次,根据安徽省人大颁布的地方性法规《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与之相关的强制拆除权属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市容局只有行政处罚权,或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市容局不是强制行政执法的主体,没有强制拆除的权力。第三,市容局的执法程序也是违法的。该局在2002年12月13日给该公司发出了《合肥市户外广告整改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在12月20日前进行“自我拆除或改造”,逾期将强制拆除。而事实上强制拆除已在12月8日开始实施,同时,所谓“通知书”也不是依法行政的标准法律文书如“行政处罚通知书”。第四,2002年10月8日,合肥市96号政府令发布了《合肥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在有效期内因城市建设和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而被拆除的,应当按规定给予补偿。但是在由市容局制定的《合肥市清理整顿户外广告实施方案》中却只字未提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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