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袁瑾,女,195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安徽人,原成都美玉浴美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邵文库,局长。
成都玉泉大厦酒店(以下简称玉泉酒店)是成都市第二商业局下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成都美玉浴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玉浴美公司)是玉泉酒店和美国国际发展有限公司各出资百分之五十,于1992年4月24日共同开办的一家中外合资企业。该合资企业合同书规定:“董事会人数为5人,其中甲方(中方)3人,乙方(美方)2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更换,董事长由甲方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任期四年,经委派方同意可以继续连任。各方委派的董事会成员均应有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效书面证件。”1993年5月10日,玉泉酒店前任经理(法定代表人)王泽蓉按照该合资企业合同书的规定,委派袁瑾出任该合资企业的董事长,并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成都市工商局)办理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1994年10月25日,玉泉酒店现任经理(法定代表人)章■委派他本人出任该合资企业董事长,同时向成都市工商局递交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申请。同年11月19日,成都市工商局核准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即将原美玉浴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袁瑾变更为章■,并换发了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袁瑾不服成都市工商局1994年11月19日作出的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的行政行为,向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成都市工商局在未通知原告交回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职权核准变更美玉浴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申请并换发新的企业营业执照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且变更登记行为不符合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法定程序,侵犯了美玉浴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故请求法院撤销被告所作的变更登记行为,并判决被告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经济及名誉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成都市工商局辩称:根据1994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企业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企业章程规定。美玉浴美公司合同书及章程均规定董事长由中方自行委派和撤换。我局核准经玉泉酒店经理签署的变更美玉浴美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侵犯美玉浴美公司经营自主权的问题。
相关文章
- ·第三人造假变更法定代表人 登记无效被撤销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浅谈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材料审查
-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内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如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手续?
- ·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提
- ·营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 ·工商分局不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成被告
-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
- ·宿天枢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其法定
- ·该案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的变更行为是否有效
- ·宿天枢诉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变更其法定
-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 ·变更合伙法定代表人应由谁作被告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
- ·[公司运营]如何变更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