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治芳,男,30岁,福建省连城县烟草公司驾驶员,住连城县莲峰镇。
委托代理人:吴生发,福建省连城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叶鉴金,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叶圻、陈海岩,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干警。
第三人:邱家流,男,51岁,工人,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刘莲华,女,42岁,居民,系邱家流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邱炳钦,男,41岁,农民,住连城具揭乐乡。
第三人:谢小玲,女,40岁,农民,系邱炳钦妻子,住址同上。
第三人:周丽华,女,19岁,居民,住连城县莲峰镇。
第三人:李霞,女,成年,居民,住连城县商业局综合厂宿舍。
被告福建省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龙岩交警队)于 2000年 10月 12日作出(2000)第 34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认定:(1)邱森彬无证驾车,违章载人妨碍驾驶,占道行驶,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三条(一)项、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2)李治芳驾车占道行驶,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之一,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四十九条(一)项的规定。决定撤销福建省连城县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连城交警队)第 20001033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责任认定,重新认定邱森彬和李治芳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李治芳不服该决定,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称:被告的重新认定决定书,以原告占道行驶为由推翻连城交警队的责任认定,是错误的。认定原告占道行驶,没有事实根据。请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并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责任认定。
被告辩称:此次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有两个原因。原告李治芳的责任是:第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图》和现场照片反映,李治芳采取紧急制动留在道路上的制动拖印,是从道路中心线左侧 0.5 m呈斜线状往右侧滑行,证明李治芳在发现危险前占据对方道路行驶。由于李治芳未遵守右侧通行的原则驾车占道行驶,才使邱森彬在会车时对李治芳的行车动态判断失误,造成事故的发生。第二、现场勘查图表明,肇事路段宽直,视线良好,很早就可以发现对方来车的动态。李治芳留下的制动压印长 3.6 m、拖印长 15.1 m可以判断,李治芳发现险情时距离对向来车应在 30 m以上。这个距离内,只要驾驶员反映及时、处置有效,是可以避免事故发生的。但由于李治芳车速过快,驾车时疏忽大意,以致发现险情后采取紧急避险的措施不当。当然,对方邱森彬无证驾驶摩托车,后载三人,妨碍操作,交会车时占道行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综上所述,被告的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人民法院应当维持被告作出的责任重新认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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