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原告:陈文明,男,1967年3月9日生,汉族,衡阳县人,住衡阳市先锋路2号3单元602室。
被告:衡阳市公安局,地址衡阳市新大桥183号。
法定代表人:张朝维,局长。
陈文明系原衡阳市振华职业学校校长,1994年10月开始取得衡阳市教委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和衡阳市物价局颁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因陈文明在办学中乱打虚假广告、乱收费、乱发毕业证书,特别是对推荐学生就业极不负责,造成恶劣后果,衡阳市教委于1997年10月21日以衡阳成字(1997)08号文件取缔了衡阳市振华职业学校,1997年8月26日,衡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由对陈文明进行刑事立案侦查。1997年8月24日19时至8月26日19时衡阳市公安局将陈文明带至该市公安局刑侦支队留置盘问48小时。同月25日,衡阳市公安局搜查了陈文明的人身、住处和学校,扣押其爱立信388移动电话一部、现金3000元,冻结其银行存款27万元。同月27日,衡阳市公安局决定对陈文明进行监视居住,将陈文明看押在衡阳市公安招待所至同年9月8日,并解除冻结其存款,利用陈文明妻子刘翠花的身份证,将该27万元存款全部作现金提走。直至同年9月10日,衡阳市公安局才给陈文明开具扣押24万元现金的“赃款赃物扣留财物呈批表”,余下3万元和手机一部未办理任何手续。1998年1月17日,衡阳市公安局作出决定,认定陈文明从1995年至1997年8月,刊登虚假广告,骗取生源690人,骗取学生学费38.6781万元,其中超标乱收费10.8565万元,决定没收陈文明非法所得10.8565万元上交财政,并开具了罚没收据,收据时间却写成案发前的1997年3月2日。衡阳市公安局没有将罚款决定书和罚款收据送达给原告陈文明。直至1998年9月21日,衡阳市公安局侦查陈文明诈骗一案仍无处理结果,其对陈文明采取的监视居住的刑事早已超期,陈文明遂向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陈文明诉称,1997年8月24日,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以我有拐卖学生、诈骗之嫌疑为由,将我带至衡阳市公安局刑侦支队及其廖家湾警犬基地关押三天,后又将我转移到衡阳市公安招待所关押至同年9月10日,如此羁押前后长达17天。同年8月25日,被告搜查我的人身、住宅和办公室,扣押我移动电话一部和现金3000元,并查知我的存款存折帐号。同月27日,被告利用我妻的身份证从银行取走我的存款27万元,然后以去广州办案为由,令我承担差旅费3万元,直至9月10日,被告才给我开具扣押24万元现金的“赃款赃物扣留财物呈批表”。1998年1月14日,被告作出决定,以没收非法所得为由,对我罚没10.8565万元。被告衡阳市公安局的上述违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提取个人存款、非法扣留财物和乱罚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故诉请法院依法判决撤销被告衡阳市公安局上述违法行为,判令被告衡阳市公安局返还我存款27万元和移动电话一部,并赔偿我的损失。
被告衡阳市公安局辩称,原告陈文明以办学为名,利用虚假广告,骗取学生巨额现金,造成恶劣后果,社会影响极坏,我局根据举报,于1997年8月26日以诈骗嫌疑对陈文明进行刑事立案侦查,我局对陈文明限制人身自由和扣留财物,是依据《人民警察法》进行留置盘问和依据《刑事诉讼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和专门调查工作,我局对陈文明开具的罚没10.8565万元的罚没收据,只是一种内部转帐手续,是没收陈文明非法所得上交财政,不是行政罚款,我局的上述行为是依法进行的刑事侦查行为,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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