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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2)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海淀房地局在原审期问向法院提交了(1998)京房地建字第11号建设用地批准书及附件、97-规地字-0193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京政会(1999)185号会议纪要、京房海拆许字(2000)第03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10207192-6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号1150368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京房地拆资字[1997]第115号北京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委托协议书、城市房屋拆迁分户登记表、张恩华、张宝庆及其亲属对祖业产析产的书面协议、北京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通知单、海淀派出所的户口证明材料、北京市建设房屋拆迁暂停办理户口函、拆迁纠纷裁决申请书、立案登记表、送达回执、谈话笔录等书证材料。

  张恩华、张宝庆在原审期间向法院提交了户籍证明、京郊十三字第零柒肆贰伍号北京市郊区土地房产所有证等书证材料。

  原审期间,上述证据已经过法庭质证。

  本院在审理期间,查阅了原审案卷,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经全面审理,同意原判的认证意见。现对本案事实作出如下认定:被上诉人海淀房地局经对被上诉人清华科技园的土地使用证明文件、城市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人的资信证明等文件进行审查,认为该单位具备拆迁条件,故向其颁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其自2000年4月4日至2000年10月31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东至现状小河沟;西至清华大学西北小区围墙;南至清华大学北围墙;北至万泉河范围内,进行大学生公寓等项目建设的拆迁活动。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并报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地区的区位拆迁补偿价格为3400元/平方米。上诉人张恩华在上述拆迁范围内的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有正式非成套住宅私房1.5间,建筑面积为24.01平方米(实际测量面积),另有无证自建房若干间。上诉人张宝庆(张恩华之子)在此有常住户口,并使用该房屋。清华科技园因未就拆迁补偿有关问题与张恩华、张宝庆达成协议,故向海淀房地局申请裁决,该局于2000年6月21日,根据《条例》第四十二条、《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文件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的规定,作出海房地裁字(2000)第049号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即:一、清华科技园对张思华、张宝庆进行区位拆迁货币补偿,补偿款为:人民币166634元(不含搬家补助等费用);二、清华科技园对张恩华、张宝庆原正式非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按海淀区房地产价格评估所的评估结果32089.23元进行拆迁补偿;三、张恩华、张宝庆自接到该裁决书之日起,在未购到住房之前,由清华科技园向张思华、张宝庆提供临时房暂住。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宝盛里小区18号楼401号(商品房一居室1套),暂住期限为2个月。待张恩华、张宝庆2个月内购到住房后,其应将临时暂住房交还清华科技园,并按规定交纳临时暂住房房租、水电等费用;四、若张恩华、张宝庆收到该裁决书之日起2个月内,未购到住房或不购买住房,仍占用上述临时暂住房,清华科技园应在上述2个月购房期限届满后工个月内,按张恩华、张宝庆临时暂住房的商品房价款结算差价(房价款为190143元);五、张恩华、张宝庆必须在该裁决送达之日起5日内,将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23号院的非成套住宅房屋(含无证房)腾空交给清华科技园拆除,后其与清华科技园办理有关拆迁补偿手续。张恩华、张宝庆不服,以该裁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等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请求撤销上述裁决。

  本院认为,清华科技园在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大石桥地区进行大学生公寓等建设拆迁合法。海淀房地局对清华科技园与张恩华、张宝庆之问的拆迁纠纷所作裁决中第一、三、四、五项符合《条例》及《办法》的有关规定,亦不违反其他有关法律规范;但该裁决对张恩华、张宝庆的原非正式成套住宅房屋及地上附属物评估作价款额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原判维持该裁决第一、三、四、五项,撤销该裁决第二项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张恩华、张宝庆所提上诉理由事实及法律根据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八十元,由上诉人张恩华、张宝庆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吴 月代理审判员 梁 菲代理审判员 张靛卿二000年十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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