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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业主诉房管局以同一事实重颁房产证行政诉讼
www.110.com 2010-07-19 16:53

「案 情」某业主从某房地产开发商处购买了一套住房。某市房地产管理局于2000年6月为该业主办理了房屋产权证。该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比产权证上确认的面积少5平方米。于是,该业主向该市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了维持市房产局颁发的房产证的复议决定。该业主不服,于2000年10月以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法院经审理认定,市房管局2000年6月颁发房产证所确认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于2000年12月判决撤销了市房管局所颁发的房产证。判决生效后,该业主请求市房管局重新测量房屋面积,重新颁发房产证。不想,市房管局2001年2月重新颁发的房产证所确认的面积与第一份房产证一模一样。该业主愤而不平,于2001年3月再次以某市房管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经审理再次撤销了某市房管局2001年2月颁发的房产证

  「评 析」这是一起因行政机关的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某市房管局为业主颁发房屋产权证的行为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依照我国的规定,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的焦点是,在法院于2000年12月第一次判决撤销某市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后,该房管局能否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颁发一个与原房产证完全一样的房产证?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有这样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这一条该如何理解?如果法院仅判决撤销行政机关的某一违法的行政行为,但并未责令该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该行政机关就可以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本案被告市房管局在2001年3月的第二次诉讼中,就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为依据辩称:2000年12月法院的判决只是撤销了其房产证,判决中并未有责令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所以其第二次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不受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的约束。言下之意,其颁发一个跟原证相同的房产证是不违反行政诉讼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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