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再审行政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并承担以下诉讼义务:
一、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1、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2、当事人认为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以提出事实及理由申请回避。
3、当事人有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4、当事人在诉讼中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5、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内有提起上诉的权利。
6、在再审诉讼中申请人有申请对被告停止执行的权利。
7、当事人有申请保全证据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申请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在收到被告的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证据交换)之日起3日内(或在此之前)提出;被告应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提出的,除有正当的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8、在再审裁判宣告前,申请人有放弃诉讼请求,申请撤诉的权利。被申请人有变更或撤销自己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但无权提出反诉。
9、在诉讼中经审判长准许,当事人有向证人、鉴定人和勘验人员发问的权利。
10、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认为法庭的记录有错误,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二、当事人在享有诉讼权利的同时,还应承担以下的诉讼义务及举证责任:
1、原审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项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否则,原审被告将承担可能败诉的责任;同时,诉讼过程中,原审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审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2、当事人在再审诉讼中可以放弃诉讼请求,但是不得提出反诉。当事人在再审诉讼中不得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但原生效裁判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利益的除外。
3、原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原审被告认为原审原告起诉超过期限的除外;(2)在起诉原审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审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4、在庭审中,当事人有如实陈述事实、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众法庭指挥的义务。
5、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书、书、行政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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